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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教育局文件
台教人〔2008〕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本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精神,根据“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均衡发展”的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实际,2008学年开始我市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工作,促进校本培训管理的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进一步做好校本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培训机构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各中小学校本培训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统筹区域内校本培训工作。应将校本培训工作纳入学校与校长考核范围,对校本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校本培训不力的,在评优、评先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切实担负起校本培训协调与指导职责。应在培训师资、培训课程、培训组织管理等方面为各中小学校提供人力与资源支持,并积极参与校本培训交流、管理、研究、检查与考核工作。台州学院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本培训的管理、研究、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本县(市、区)校本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教研、科研部门协助做好业务指导和师资支持,努力形成强有力的校本培训管理网络。
四、各中小学校要从学校和教师发展需要出发,将校本培训工作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校本培训整体计划与年度实施方案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由校本培训领导小组与相关组织机构共同商定,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课程、课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校本培训应注重教师理论素养与教育实践能力的同步提高,应注重校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利用。要加强对校本培训过程的管理,及时进行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五、为提高校本培训资源的利用率,鼓励相同类型学校间开展校群合作、联片合作与强弱结对合作。
六、校本培训检查可采用平时随机抽查、年度专项检查、培训计划备案与培训材料审核等多种方式进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校本培训专项检查将以修订后的《台州市中小学校本培训评估指标体系》与台州市校本培训档案必备目录为依据,2004年颁发的《台州市校本培训评估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七、对按规定完成校本培训任务,并通过评估合格的,由学校集中到培训机构登记36学分(不含师德培训学分)。不合格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否则不予登记学分。
八、校本培训的内容、形式、审批、管理等工作要求仍按《台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校本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台教高[2004]36号)精神执行。
附件:1、台州市中小学校本培训评估指标体系
2、台州市校本培训档案必备目录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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